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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揭阳市科技创新券后补助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更新时间:2017/12/14  来源:  点击数:9314
  •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市委《关于加快人才优先发展推动创新驱动的若干意见》和市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企业科技创新的引导作用,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试行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揭阳市科技创新券后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揭阳市科学技术局                   揭阳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11日
    揭阳市科技创新券后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市委《关于加快人才优先发展推动创新驱动的若干意见》(揭委发〔2017〕12号)、市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揭府〔2015〕57号)和《揭阳市科技创新发展八项措施(2017-2021年)》(揭府〔2017〕58号)的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企业科技创新的引导作用,为我市中小微企业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引导广大企业持续加大研发(R&D)经费投入,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试行方案》(粤科规财字〔2015〕2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 本办法所称揭阳市科技创新券后补助(以下简称“创新券后补助”)是指政府将财政科技资金,采用发放创新券的后补助方式,支持企业向高校、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等购买科技创新服务,以及购买建立研发机构所需的研发设备,无偿资助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引导和鼓励中小微企业进行科技创新,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
           第三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依据上年度创新券的兑换情况,制订本年度市创新券后补助资金计划。
           第四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鼓励创新、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原则。
           第五条 鼓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创新券后补助实施办法,安排本级财政科技资金用于创新券的兑换,并宣传、发动辖区内企业积极申报。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创新券后补助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申领、审核、监督检查和发放兑换等工作,以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后补助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七条 市科技局负责创新券后补助的日常管理,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及支持重点,组织专家审核创新券的申领和兑换申报项目,会同市财政局审定申报项目的创新券申领额度或兑换金额,组织申请广东省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资金。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创新券后补助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与结算,配合申请广东省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资金,对创新券后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 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负责本辖区创新券后补助的申领、审核、监督检查和兑换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方式、范围及额度
           第十条 创新券后补助采取事前申领备案、事后兑换的形式开展,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
           第十一条 支持对象为:
    凡在我市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记录、且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其中工业类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4亿元人民币,其他类型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具备法人资格的创新创业团队按照中小微企业类型进行申报,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创新创业团队应以其托管的法人实体进行申报,且该团队已入驻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孵化器、创业苗圃、众创空间、创新创业园区等科技载体。
          受补助的中小微企业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
         2.近5年内获国家、省或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金)扶持的企业;
         3.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省或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4.获得“GB/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
         5.近5年内,拥有1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发明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软件著作权的企业;
         6.市优先培育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第十二条 支持范围:科技创新券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围绕科技创新开展的科研活动,具体包括:
         1.购买科技成果,如购买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以及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2.购买研发、设计、技术咨询、检验检测、信息等科技服务;
         3.为建立研发机构(包括国家、省、市级工程中心,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创新基地,博士后工作站,农业科技创新中心,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院士工作站,企业重点实验室等)而购买研发设备的活动;
         4.使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服务平台的研发设备开展创新和研发活动。
         不支持范围:
         1.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所需服务;
         2.企业申报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过程所需服务;
         3.工业设计类服务及科技金融类服务;
         4.开展质量管理体系等非科技创新类的认定所需服务。
         第十三条 服务合同的双方应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十四条 已获得省、市财政科技资金补助项目所发生的技术服务、检测服务和购买研发设备等费用不能再申报创新券后补助。
         第十五条 当年申领创新券项目的费用(预算)总额包括当年度项目预算费用和上年度实际发生但未享受创新券后补助的费用。
         第十六条 每年申领创新券额度不超过申领项目费用(预算)总额的30%,最高限额不超过50万元,具体标准以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七条 每年申报兑换创新券的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度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审定发放的创新券额度。
    第四章 申领与发放
         第十八条 创新券的申领 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每年上半年发布创新券申领通知。符合创新券后补助条件的企业,可按通知要求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以下简称“阳光政务平台”)填报《广东省科技创新券申领表》及相关附件材料。
         附件材料包括:
        1.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上年度缴税凭证;
        3.下述材料之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培育入库证明文件),国家、省或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合同(任务)书,国家、省或市级创新创业大赛的奖励证书,GB/2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专利或软件著作权,创新创业团队入驻科技载体证明材料;
       4.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5.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对企业申领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通过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所在辖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阳光政务平台”上提交企业申报材料。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在“阳光政务平台”上对企业申领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受理通过形式审查项目的纸质材料。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财务专家进行评审。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审定拟发放创新券的项目及额度,并在揭阳市科学技术局网站对拟发放创新券的企业及创新券额度等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期内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明确复核的内容及理由。市科技局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在复核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公示无异议后,对符合补助条件的项目,由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行文下达发放创新券的项目及额度,并由市科技局在“阳光政务平台”上对创新券申领表进行批复,由系统自动生成创新券编号。
        第二十四条 创新券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
    第五章 使用和兑换
        第二十五条 创新券每年兑换一次,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发布兑换受理通知。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在“阳光政务平台”填报《广东省科技创新券兑换表》及相关附件材料。
        附件材料包括:
       1.服务合同;
       2.购买服务、研发设备等支出发票;
       3.创新成果证明材料(检验检测报告,查询报告,专利或著作权,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新产品、新工艺证书等);
       4.项目支出情况证明材料,自筹配套资金证明材料;
       5.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对企业兑换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通过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所在辖区科技局在“阳光政务平台”上提交企业申报材料。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对兑换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财务专家进行评审。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当年度创新券后补助资金安排情况,确定拟兑换创新券的项目及兑换金额,并在揭阳市科学技术局网站对拟兑换创新券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期内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明确复核的内容及理由。市科技局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在复核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创新券后补助兑换资金项目计划,并由市科技局在“阳光政务平台”上对创新券兑换表进行批复,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计划将创新券后补助资金下拨到有关县(市、区)财政局,企业凭有关文件到所在辖区财政局办理兑换手续。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有关市创新券申领或兑换的规定如与当年度省、市创新券后补助通知有差异,以当年度省、市创新券申领和兑换通知的文件为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申领、使用、兑换揭阳市科技创新券,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套取创新券后补助资金的企业及相关工作人员,追回套取资金,记入科技诚信档案,3年内不再给予政府各类科技奖补资金支持,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项目所在辖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局等方式,对创新券后补助资金的申请、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绩效评价等。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后补助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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